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668.“到第十三年就背叛了”表示童年时期试探的开始。这从“第十三年”和“背叛”的含义清楚可知,第十三年介于第十二和第十四之间。前面说明了“十二”表示什么;稍后将说明“十四”表示什么。“十三”是没有试探和有试探之间的间隔。当“背叛”用来论及人里面的邪恶,或恶灵时,当邪恶或恶灵保持屈从或顺服,然后开始起来侵扰时,“背叛”表示什么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邪恶或恶灵背叛的程度取决于渴望处于良善和真理的人在自己里面确认某种邪恶和虚假,也就是恶欲和虚假把自己引入他的良善和真理的程度。恶灵的生命在于恶欲和虚假,天使的生命则在于良善和真理;侵扰和争战由此产生。凡有良心的人都是这种情况,当主还是个孩子时,祂更是如此,因为祂天生就有感知。那些有良心的人感觉侵扰和争战是一种隐痛,但那些有感知的人则感觉侵扰和争战是一种剧痛;感知越内在,痛苦越剧烈。由此可见,与世人的试探相比,主的试探是何性质,因为祂拥有内层和至内层的感知。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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